丁權案郭卓堅政府鄉議局齊上訴 政府指丁屋權益回歸前均受保障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8/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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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俗稱丁屋的小型屋宇屬違憲,並不屬《基本法》所保障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鄉議局及律政司早前先後提出上訴,有關上訴今(11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透過遙距方式開審。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將《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一同演繹,反映丁屋權益必然於回歸前後均受保障。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陳詞時指,本案爭議主要為在正確詮釋《基本法》40、120及122條的情況下,原居民在俗稱丁屋政策的小型屋宇政策下所享有的權利及利益,是否符合《基本法》40條的「合法傳統」定義?原居民在1898年前在土地方面的權益是什麼?而有關權益是否透過丁屋政策延續等。

余指出,透過將關於香港回歸前後土地契約的《基本法》120及122條,連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一同演繹,可見相關土地權益是獲延續至1997年6月30日回歸之後,亦受香港法律所保障。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擬定相關條文時,亦必然不認為相關保障只到回歸前便到期。

余又指,《基本法》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條文用上「傳統」字眼,反映重點應該是原居民一向對於申建丁屋的傳統是什麼,而非如原審申請人一方的專家所指須研究《大清律例》。余指出《大清律例》亦沒有明文禁示女性興建丁屋,但在傳統習俗下女性並不能興建丁屋,反映《大清律例》所指的,並不等於傳統習俗。

余續指,《基本法》40條的存在,本來就是為了保障某一類人士在他們的族群中的權益,因此不可能同時保障某一類的權益,但又要確保不違反《基本法》25條列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因為帶有特定性的法例,應優先於一般性的法例,而且並不是單純地所有帶有歧視性的法例都是違憲。聆訊下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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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